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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川法院:直播间销售三无阿胶糕,判决十倍赔偿
来源: | 作者:秦秀亮 | 发布时间: 2021-06-23 | 163 次浏览 | 分享到:

案情简介:

2020年5月2日,原告周某通过快手短视频平台中购买了由主播“***工阿胶珍品堂”快手号yan***0516,销售的涉案食品阿胶糕,重量260g共18罐,并以支付宝方式付款999元。快手订单号:201230*****40828,有赞订单号:E202005022158****0001。2020年5月9日,被告某食品销售中心通过申通快递(运单号:77303509****97)向原告周某邮寄了涉案食品,原告周某于5月11日收到涉案产品。回家使用后发现,涉案食品无营养成分表,无产品执行标准,无食品生产许可证,无生产厂家等法律强制标示要求。被告某食品销售中心提交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注明的经营项目为预包装食品销售(不含冷藏冷冻食品),被告某食品销售中心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合川法院审理认为:

原告周某通过快手短视频购买被告某食品销售中心销售的涉案商品,原告周某举示了订单信息、产品实物以及交易截图、聊天记录证明其主张,本院依法对原告在被告处购买涉案产品的事实予以确认,双方为此建立网络购物合同关系。被告作为商品经营者销售预包装商品,商品外包装标签上应当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保质期、生产许可证编号等信息。被告仅提供工商营业执照以及食品经营许可证,主张其所售商品已取得生产许可证,但被告销售给原告的商品外包装上并无生产厂家的相关信息。被告销售的商品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现原告要求退货,由被告退还商品价款999元,并支付商品价款十倍的赔偿金9990元,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如下:

  1. 被告某食品销售中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周某货款999元;原告周某在收到货款的同时将其所购买的“**手工阿胶珍品堂”18罐阿胶糕退还给被告某食品销售中心。

  2. 被告某食品销售中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赔偿原告周某9990元;

    案件评析:

相比传统的网络销售形式,“直播带货”不仅可以近距离展示商品、与消费者实时交流,还可以采取“秒杀”等手段为消费者提供最大优惠力度。“直播带货”在为消费者提升消费体验的同时,也能打开产品销路,促进零售业发展。

不过,也有不少主播带货频频“翻车”,销售“三无”产品、虚假宣传等成为新隐患。如该案中的被告,因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被判承担十倍惩罚性赔偿。

该案也提醒商家要按照国家规定,取得资质,安全生产,做好品控,依法销售,而不能抱有侥幸心理,妄图“钻法律的空子”;同时,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也要提高警惕,仔细甄别,如果不幸上当受骗,要注意保留相关凭证,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惩罚性赔偿是“三倍”还是“十倍”应该如何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